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03 19:06:48 作者:新闻中心

  的通知(安工改办〔2022〕7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全面优化验收流程,满足“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要求,提升服务效能和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通知中工程指县域内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竣工阶段规划核实、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城建档案预验收及配套设施等。

  (一)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绿化、道路、供水管道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通信设施 、燃气管道、供电设施等)  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设计的具体方案) 建成,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或以缴费等形式履行了人防义务。

  (三)消防设施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消防检验测试单位出具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但已履行完人防义务,通过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认定能够很好的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具备分段(分期) 验收条件的,可进行分段(分期 )验收;履行完人防义务,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也可单独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筑设计企业通过便民服务中心“联合验收”专窗,提交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由“联合验收”专窗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参验部门。

  (二)各参验部门收到推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的,默认资料审核通过。参验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示受理通知单。

  对申报材料有一定的问题的,参验部门在2个工作日提交反馈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意见发起补正告知。建筑设计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资料,重启资料审核,二次审核不通过或建筑设计企业逾期未补正的,牵头部门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报材料。

  (三)各参验部门均通过审核的,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现场验收在程序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负责落实需要现场验收单位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并组织现场验收会议。

  1.参验部门确认“验收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出具验收结论(加盖参验单位公章),并将资料上传至系统,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存档纸质申请资料,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设计企业可根据工作人员通知到窗口领取。

  2.部门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参验部门应在现场验收之日将验收整改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中止联合验收程序,并在现场验收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通知建筑设计企业整改。

  3.建筑设计企业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提出整改事项的参验部门进行复核检验,重新再启动联合验收程序。复验合格的,参验部门确认“验收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参验部门确认“不合格”,终止此次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发出《联合验收不合格告知单》,退回申报材料。

  联合验收合格后,工作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参验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留存。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室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各验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努力配合、全力推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要加快部门内部职能的整合,逐步实现一个职能科室完成对外的验收工作;减少一个部门多科室多人次对申请人的验收,减轻企业负担。

  各验收单位在完成验收后,要主动在系统上上传资料。同时要利用微信、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申请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逐步实行网上申请联合验收、提交资料,努力实现验收的“最多跑一次”。

  为提高联合验收通过率,建筑设计企业对部分专项验收是不是满足验收标准没办法把握的项目,各验收单位可提前介入服务,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对建设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复杂的项目,牵头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建筑设计企业需求和项目真实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协调解决联合验收的相关事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联合验收服务效能。

  各参验单位要对联合验收工作情况做监督检查,对联合验收中程序不到位、效率不高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对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不力、影响联合验收推进的部门,报请督查部门追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