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出台!8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海棠区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委常委会第9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棠区园林绿化行业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海棠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林业、营商环境建设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三亚市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以选择直接发包。
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第六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第七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接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纯种植类园林绿化工程,应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纯种植类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含有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类别工程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达到竣工标准。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在满足“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情况下,可依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理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海棠区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内部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租、合资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检测合格的种植土壤和建筑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经检疫或检测合格的,不得使用。
非季节栽植苗木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实施,以保障苗木成活率。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保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并建档备查。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管理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相关单位联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提高本辖区绿化管理水平,保障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关于下放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权限的通知》《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棠区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海棠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林业、营商环境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第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三亚市行道树修剪技术指导》《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应包括植物养护、绿地管理两个方面。植物养护工作包括各类植物整形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等技术要求。绿地管理工作包括植物种植调整、绿地清理与保洁(含绿地范围内厕所保洁)、附属设施管理、景观水体管理、技术档案、安全保护等技术措施。
第六条 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的精细要求分为一级绿地、二级绿地和三级绿地。
(一)一级绿地:建设标准较高、植物配置较好、设施较齐全、位置重要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高的公园绿地及重要景观节点、城市主干道及门户道路绿地。
(二)二级绿地:建设标准一般、位置一般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一般的公园绿地及景观节点,快速路、省道、国道、次干道等道路绿地和立体绿化。
(三)三级绿地:建设标准较低、位置较偏僻的绿地,主要为面积较小的公园绿地及景观节点,小街小巷等道路绿地。
第七条 植物养护质量主要对乔木、棕榈科植物、花灌木、草坪草地、地被植物、地栽花卉、水生植物、竹类、立体绿化从整体效果、生长势、修剪、病虫害防治、水肥、涂白、补植完成时间、除杂草、保洁等方面进行质量分级要求。
第八条 绿地管理质量分级主要为对植物种植调整、绿地清理与保洁(含绿地范围内厕所保洁)、附属设施管理、景观水体管理、技术档案、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要求。
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对应绿地分级,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要求: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植物长势好,无黄土露天,绿地整体景观效果好。
(二)二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要求: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植物长势良好,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绿地整体景观效果较好。
(三)三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要求: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植物长势较好,土地不明显。
分级养护标准按《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质量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能够直接进行市场化运作,养护服务费用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树木移植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区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审批;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十九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如拒不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绿地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园林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提升园林绿地养护水平,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海棠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性质为园林绿地的区域认建认养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认建认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对本区已有或者待建园林绿地进行的自行出资建设、保护管理、日常养护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认养所涉及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可认养绿地的书面意见,涉及认建的要对建设方案图纸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棠分局负责统筹规划认建认养用地,协助认建认养主体及相关部门核查认建认养用地性质及权属,有效规避各类用地风险,防止形成用地违法图斑。
市生态环境局海棠分局负责做好认建认养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防止认建认养过程中发生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负责配合做好认建认养全过程监管工作,对认建认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倡导】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
认建认养必须为绿地,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认定绿地的主要依据,认建认养规划性质为非绿地性质的,由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整体认建认养】 一般实行整体认建认养,原则上不实行分割认建认养。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认养用地,经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联合认建认养。
第八条【认建方式】 认建人应当按照认建协议约定,自行出资开展园林绿地建设。公园绿地建设完成后,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原则上由认建人养护管理。
第九条【认养方式】 认养人应当按照认养协议约定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自行出资组织开展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联合认建认养】 认建认养人可以根据认建认养目录认建或者认养一块或者多块园林绿地,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或者多块园林绿地。
第十一条【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愿意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的,应当根据认建认养目录,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认建认养方案、承诺书、控制性规划及绿地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绿地认建认养单位需严格按照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申请审查】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建认养申请材料中认建认养的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需满足《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绿地率达标,并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与认建认养方案,按照有利于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符合相关规划的原则,择优确定认建认养人。
第十三条【协议签订】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确定的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联合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的,联合认建认养人应当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认建认养人应及时在认养区域设置标志牌,公示认建认养的名称、范围、期限等。
第十四条【协议内容】 认建认养协议需严格按照《公共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模板》进行签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认建认养期限】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的期限以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认建认养协议。
第十六条【协议管理】 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协议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变更或者解除的事由。认建认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解除或者变更认建认养协议,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0日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单方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认建认养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建设或者日常管护义务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单方直接变更、解除协议:
(十一)认建认养人未履行协议内容或经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依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或整改后未达要求的;
(十三)如遇三亚市政建设需要,或因绿地认建认养单位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各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无条件收回企业对公共绿地的认建认养权,且对地块的一切投入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园林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在绿地认养期结束之前,绿地认建认养单位一定要提前2个月向各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批示、建设、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档案等资料,并保证绿地认建认养单位认养的绿地符合公园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相关规范及标准,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认建认养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护义务】 认建认养人应当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认建认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建设和日常养护义务,确保园林绿地生态功能和景观价值,确保绿地建成后必须免费、无偿对外开放。
第二十二条【标志牌设立】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能够准确的通过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制作,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志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认养范围、认养期限。
第二十三条【冠名权】认建认养人投资建设养护的园林绿地,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认建认养协议,在认建认养期限内享有冠名权。园林绿地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报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改变其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买卖、转让树木;不得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不得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不得有《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企业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必须保证其公益性和开放性,且不得建设隶属于认建认养单位私有的一切设施;除必要的配套服务外,不得在绿地内从事与公园性质不符的商业经营活动;在认建认养期间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转租、转让或者转包其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违法责任】 认建认养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认建认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检查】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认建认养协议的终止和续签。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