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24-12-05 12:04:05 作者:产品中心

  起,未暂时公告。上述景象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中科控股时任董事长黄一峰及董志涛、时任信息揭露发表业务负责人陈伟未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首要职责。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则,现对中科控股及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沛罗致经验,加强法令和法规学习。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