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04 21:45:55 作者:新闻中心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方案(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县住建局起草了《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方案(试行)》,已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焦作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完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间,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在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主要包括竣工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海绵城市、规划核实、城建档案、人防、特种设备、绿化以及不动产面积复核等验收内容,试行期间将供水、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并入联合验收。

  包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海绵城市、规划核实、城建档案、人防、特种设备以及不动产面积复核等验收内容,供水、燃气、热力等单位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由企业自行验收,合格后办理接入事宜。

  包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海绵城市、规划核实、档案、人防、特种设备、绿化以及不动产面积复核等验收内容,供水、燃气、热力等单位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由企业自行验收,合格后办理接入事宜。

  1.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平台”(以下称“联合验收平台”),统筹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平台”办理,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按规定与“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对接。

  2.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海绵城市验收工作。

  规划核实、城建档案、人防、特种设备、绿化以及不动产面积复核等验收内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平台”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中建立联合验收平台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等。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机构要将测绘结果通过“联合验收平台”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推送到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不再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建设单位取得测绘成果后,按项目统一代码提出验收申请。同一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1.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不动产面积复核及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1.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筑设计企业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联合验收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焦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应专项材料(附件2)。其中,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和前阶段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可通过联合验收平台调取,上述材料提交完毕连同《焦作市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附件3)一并上传至联合验收平台。

  2.联合验收试运行期间,供水、燃气、热力的相关资料同时上传至联合验收平台。

  1.住建局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将联合验收申请及时推送至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接收内容进行初审,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住建局。住建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出具同意受理意见书(附件4)。

  2.若有一项申请不满足受理条件,住建局通知建设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附件5),重新上传。如果仍不满足条件,住建局出具不同意受理意见书(附件6),并将情况告知联合验收所有行政主管部门。

  1.对于满足受理条件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办理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备案、人防、海绵城市、绿化、特种设备等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竣工验收手续, 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备案和档案等竣工核实认可文件,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2.建设单位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规划核实和各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城建档案确认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资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

  4.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验收部门在联合验收平台提出整改事项和整改期限,住建局汇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7),建筑设计企业在限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经提出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合格后,可进行下步工作。如建筑设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经提出该整改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复验仍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联合验收程序结束。

  5.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实现建设工程档案共享。

  1.试运行期间,如建设单位同步提交纸质资料,各行政主任部门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纸质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七、本方案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单位应主动将意见或建议向各行政主任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