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并于2021年6月25日经如皋市十七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1.由于永久性绿地的资源稀缺性,为加强公共绿地保护,改善生态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实现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操作性的地方性管理办法。
2.2019年9月南通制定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涉及永久性绿地保护,所以,我市制定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绿化管理条例,也是对上位法的有效补充。
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中明确提出永久性绿地指标要求。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符合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系列标准,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也是落实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要求的重要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如皋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基本范畴、适用范围、确定范围、公布流程、保护管理内容、管理单位责任、禁止行为等,共十八条。
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城乡规划,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管、水务、农业、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区域绿地和需要永久性保护的其他绿地。
市住建局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永久性保护绿地名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局负责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制定详细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禁止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禁止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禁止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