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印发: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 2025-01-20 23:08:03 作者:苗木基地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项目开发品质,打造好房子,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详见附图1)。

  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宜设置屋顶绿化,所属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率计算公式为绿地总面积与停车楼以外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计算公式为除停车楼以外的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详见附图2)。

  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结构层高应不大于4.5米,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平台以上的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除受西湖西溪景观限高、良渚遗址限高、机场限高、大运河管控等特殊高度管控影响的以外,可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详见附图3)。

  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可以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详见附图4)。

  2.位于居住用地沿街不超过2处的主要出入口、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至少两面开敞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位于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一层、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同时不计算建筑密度。无围护架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邻近高速、高架、铁路、航空航道沿线,以及规划有特别的条件的居住建筑,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

  5.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地块内其他按规范要求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社区、养老、托育、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6.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出室外地面的楼梯及电梯井,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7.鼓励商业商务用地范围内的地铁出入口、地面以上的站厅、向公众24小时开放的空中连廊与建筑结合设置,连廊设置楼层不超过地上3层,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8.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对于在满足自身配建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设置位置应对外开放且具备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9.打造小街区、密路网、有活力的街区,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和集中设置,除居住用地绿地率以外的上述地块指标可在不跨越规划单元的街区范围内进行区域统筹平衡,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

  1.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约定的容积率计算,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济技术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附件中,应准确列明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符合奖励政策的,奖励的建筑面积应在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单列。

  3.本通知适用于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销)售、规划用地核验、权籍调查等各环节。权籍调查报告计算建筑面积时区分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本通知中涉及奖励的以及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的不计容建筑空间,可依据建筑面积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本通知第二条第4款有特别的条件的封闭式阳台,确权登记时可根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和新立项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项目开发品质,打造好房子,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杭州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1)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计容。

  (2)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明确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方式。

  (3)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居住用地项目利用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空间作为停车功能使用,并相应优化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4)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可以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4)对有特别的条件的,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全封闭式阳台的,按照阳台水平投影的1/2计算容积率。

  (1)地块内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以及建成后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计容。

  (1)鼓励商业商务用地范围内的地铁出入口、地面以上的站厅、向公众24小时开放的空中连廊与建筑结合设置,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2)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容,并在满足自身配建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3)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集中设置。

  1.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约定的容积率计算,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通知》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和新立项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