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建议续签
发布时间:
2024-10-27 11:44:00 作者:产品中心
2022年4月6日,谭某入职某文明构思公司,后接连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2024年3月底,第2次劳作合同行将到期,公司告诉谭某与其不再续签定合同并将按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谭某欣然赞同,劳作合同期满就与公司办理了作业交代,领取了经济补偿。可谭某脱离公司没几天,又回来标明两边劳作联系不该停止,要续签定劳作合同,理由是其与公司已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不赞同。两边争论无果后,谭某提起裁定裁定,恳求判决文明构思公司与其康复劳作联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一法条的意思是,在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前提下,两边就续订劳作合同达到合意且劳作者提出或赞同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理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因而,第2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两边就必须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也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停止劳作联系。本案中,文明构思公司在与谭某签定的第2次劳作合同期满前告诉谭某不再续订,谭某欣然赞同,标明两边就不续订劳作合同达到合意;合同期满,两边劳作联系停止后,公司已按法律规则给付了谭某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两边劳作联系依法停止。因而,谭某建议公司与其康复劳作联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裁定恳求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