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合同到期后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3-11-08 20:53:43 作者:产品中心

  张三与公司签定了2年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张三持续来上班,公司也照旧给张三发放薪酬。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0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82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张三持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以本来的劳作合同约好付出酬劳,但没有从头和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树立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公司自合同到期后应向张三付出相应期间的二倍薪酬。合同并没有主动续期,公司应和张三从头签定劳作合同。

  李某是某公司的商标部职工,在两年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因李某作业体现很超卓,公司将其升为商标部的主管人员,并约好了两个月的试用期。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9条:“同一企业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李某在公司已作业两年了,阐明李某现已契合选用的条件,尽管李某变换了岗位可是仍是与同一企业树立劳作联系,所以公司不能再次与李某约好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