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4 18:14:29 作者:产品中心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方面技术力量;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关于上海市2012年第三十三批、第三十四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施工公司名单的通告

  关于上海市2012年第六至八、十二至十四批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部分注册的人员初始、变更、更改、补办注册领证章的通告

  关于征求201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制订、修订计划(草案)意见的函

  关于上海市2012年8月16日~8月2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施工公司名单的通告

  关于上海市2012年8月17日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公司名单的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送达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的通告

  关于上海市2012年7月25日~7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施工公司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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