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9月30日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30 07:36:03 作者:新闻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关于金税三期系统部署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功能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209号)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服务规范。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要变化有:

  (一)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税系统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待国税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外网查询打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携带至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

  外省、市纳税人首次在本市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

  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报验申请,审核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入金税三期系统采集报验信息。同时将报验信息推送至同级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外省、市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局、地税局结清应纳税款和办结其他涉税事项。

  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跨区域事项反馈,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时通过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地税机关驻国税主管机关的“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即时开展核对,通过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回复意见。经国税局、地税局核对同意办结的,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将结果信息反馈给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

  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税系统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待国税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外网查询打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携带至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

  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1.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完税证明,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2.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的电子信息,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