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办(试行)》的告诉(废止)

发布时间: 2024-03-24 18:38:18 作者:新闻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能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办法(试行)》现已市政府赞同,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稳固城市美化建造作用,树立完好城市公共绿洲保护市场化运转体系,提高我市公共绿洲保护办理上的水准,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规模内,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出资建造和办理的市区公共绿洲,包括城市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洲,路途美化,防护绿洲等。

  第三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美化保护办理的行政主任部分,担任拟定一致的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规范、查核办法等,报市政府赞同后实施;担任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的辅导、计算、查看、查核、评比、奖惩等作业。

  第四条市区公共绿洲实施“政府主导、分级办理、市场化运作”的保护办理体系。

  (一)一级(甲类)绿洲,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具有示范作用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洲,由市政府研讨确认。

  (二)一级(乙类)绿洲,最重要的包括:规划1万平方米以上、日人流量1万人以上,建有雕塑、景墙等文明和亮化设备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洲和市区主干道及两边街头绿洲、城市出入口路途绿洲。

  (三)二级绿洲,最重要的包括:规划2000平方米以上、人流量较大的街头绿洲、游园、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次干道及其两边美化。

  第六条依据行政区划和各相关单位办理功能,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职责区分如下:

  (一)市管公共绿洲:市、区财务出资(或部分出资)建造的一级(甲类)和部分一级(乙类)、二级市区公共绿洲,分别由市市政园林局、城市办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分按各自职责分工担任办理。

  (二)区管公共绿洲:市、区财务出资(或部分出资)建造的市管公共绿洲以外的一、二、三级公共绿洲,依照属地办理准则,分别由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担任保护办理。

  (三)社区绿洲、单位绿洲等由各绿洲权属单位或职责办理单位担任保护办理,各区政府行使辖区办理监督功能。

  (四)铜山区、贾汪区、经济技能开发区、新城区、高铁站区美化,由其区政府或管委会行使保护办理职责。

  第七条市市政园林局、城市办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等依照职责和办理规模,树立健全美化办理保护准则,完善办理办法,树立相关台账,严厉实施城市美化办理职责。

  第八条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实施市场化运作,依法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经过政府收购、揭露招投标确认绿洲保护办理单位,并实施管养部队筛选准则。

  第九条参加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投标的单位,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城市园林美化保护办理资质,并在技能、设备、人员等方面满意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需求。未获得美化保护资质的单位,不可以从事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活动。

  第十条实施园林美化保护办理单位挂号存案准则和查核年审准则。保护办理单位凭中标告诉书到市市政园林局挂号存案。

  第十一条为确保市区新建公共绿洲建造工程后期保护质量,工程投标时,应将工程建造保护期内的保护费用独自列项;工程保护质保期内,归入市城市美化保护办理一致查核,依据市市政园林局、城市办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或各区的查看、查核成果,从项目工程款中拨付保护经费。

  第十二条市市政园林局、财务局应加强对政府财务出资新建园林绿洲(广场)建造工程的存案、监管作业,并于每年8月底条件出新建美化的保护办理等级定见,报市政府审阅赞同后作为美化检验、移送、保护、办理、付出保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绿洲保护期满后,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建造、财务、审计、城管、督查等部分和建造、办理职责单位等进行竣工移送检验。检验合格后,市管绿洲由市市政园林局、财务局一起指定具有保护资质的单位代行保护;每年10月份一致组织保护揭露对外投标,并按投标价和查核成果结清上述时期的保护费用。交由各区管护的绿洲由市市政园林局提出主张,经市政府审阅赞同后发文移送各区投标办理。

  第十四条市管公共绿洲的保护经费按现行财务体系由市财务担任筹措组织,报市政府批阅后实施;区管公共绿洲保护经费由区财务归入财务预算或筹措;其它出资主体建造办理的绿洲,保护经费由该绿洲的一切者(或业主)担任筹措。

  第十五条市财务会同园林部分核定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办理归纳费用规范(包括美化保护、补绿补缺、设备保护、环境保洁、次序安保等)。

  第十六条市区公共绿洲的保护办理归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规范参照居民用电规范,分别由市、区财务局直接付出;亮化管线修理和灯具、灯带等低值易耗品更换费用,按从属联系分别由市、区财务承当。

  第十七条建立城市美化保护办理财务专户,一切市场化投标保护绿洲,其美化保护费用悉数归入专户,依据市市政园林局及有关部分月度归纳查核成果,由市财务局按月直接付出至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市财务局、市政园林局应加强对公共绿洲保护作用、合同实施、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的查看、查核与评比。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十九条市市政园林局应树立健全市区公共绿洲保护市场化办理的查核机制和退出机制。经过查核,每年评选出一批优异保护单位和金牌项目经理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城市绿洲率、美化覆盖率和城市美化保护的查核作业由市市政园林局担任,并归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及市有关部分年度归纳查核办理体系。